一、老人旅游中猝死:亲属称曾因未购物被导游骂,购物游是否合法?

购物游应该是在询问的时候如果私下承诺必须购物,如果没有强制购物就是违法的,因强制购物导致有任何的问题都是旅游行业承担。

二、泰安旅游购物店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我国的《旅游法》正式实施,重要的一条规定就是旅行社不能以安排购物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利益。对此泰安多处特产品店都在售卖,是不合法的,执法人员已经暂停了他们的营业。

三、游客在旅游景点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人间忽晚,山河已秋。街巷里浓浓的糖炒栗子香、静谧的枫叶、十里飘香的桂花、肥硕的蟹都是秋天的出生证明。有趣的人生,一定有一半是山川湖海。这个秋日,您去 旅游 了吗?

跟团 旅游 是许多人选择的出行方式,尤其是中年团体和老年团体选择更多,旅行社替您安排好食宿和游玩路线,您只需要做一件事就是快乐的消费。 旅游 的时候购物、带些当地特产给家里人都是不可或缺的,那在景点您有买到过假冒伪劣产品吗?

对此旅行社通常不承担责任,因为 旅游 者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主地做出选择和判断。

来自北京的赵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案情概述

2018年7月18日,赵女士与xx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 旅游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赵女士接受xx旅行社提供的 旅游 服务,行程时间共计9天(饭店住宿6夜),2018年8月10日从出发,2018年8月18日返回, 旅游 地点为俄罗斯, 旅游 费用共计44697元,每人14899元。合同签订当日,赵女士向xx旅行社支付旅行团费。关于 旅游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购物事宜,双方约定了xx旅行社 不得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 旅游 活动,诱骗 旅游 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 旅游 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指定 具体购物场所, 不安排 另行付费 旅游 项目等条款。在该合同的附件中,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了六处购物场所,并就六处购物场所及相关事宜进行了书面告知,但均无赵女士签字确认。

上述合同签订后,xx旅行社组织赵女士等旅客赴俄罗斯 旅游 。赵女士在 旅游 过程中, 在xx旅行社安排的 购物场所内购物紫金项链一条,支出45749卢布(按购买日汇率为人民币4593元)。后赵女士发现此条紫金项链价格高于同款、同类价格。认为xx旅行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正当、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造成强制购物和价格欺诈的xx旅行社对赵女士的损失予以赔偿。赵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xx旅行社退还其购买紫金项链的款项4593元,并要求按照三倍向赵女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780元,且赔偿赵女士维权支出的费用。赵女士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商场购买的紫金项链价格确实高于同款、同类价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方面 关于赵女士认为xx旅行社存在强制购物一节,法院认为xx旅行社作为专业的境外 旅游 服务提供者,存在对旅客购物环节及事宜告知不充分不及时,未充分保障旅客正当权益的情节,其行为构成违约,xx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退还赵女士购买紫金项链的费用。赵女士主张的维权支出一节,复印费一项事实依据充分,交通费、误工费一项赵女士虽未举证证明,但系必然发生的合理损失。 另一方面 关于赵女士认为xx旅行社存在欺诈、虚假宣传,故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倍赔偿其购买紫金项链的费用一节,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旅行社存在赵女士主张的行为,故对赵女士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赵女士请求退还购买紫金项链的款项4593元,支付维权支出的费用予以支持。按照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不予支持。

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认为xx 旅行社作为专业的境外 旅游 服务提供者,存在对旅客购物环节及事宜告知不充分不及时,未充分保障旅客正当权益的情节时,可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主张的维权必然发生的合理损失也可支持。 但若要像赵女士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张三倍赔偿其购买紫金项链的费用一节,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赵女士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旅行社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若不能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忙忙碌碌的一年里,我觉得秋天是最适合出游的季节了。也希望大家在出游的时候能体验人间朝暮,落叶惊秋,而不是被各类的假冒伪劣产品冲淡了好心情。但一旦在旅途中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也可坚定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