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什么的权利

一、旅游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

《旅游法》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旅游消费欺诈如何赔偿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旅游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侵犯旅游消费者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旅游消费者拥有哪些权利

旅游消费者拥有主要权利:

1、对旅游产品的知悉权: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2、安全旅行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要得到保障。

3、自主选择权:选择旅游线路或者服务是旅游者自己的权利。

4、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要订立旅游服务合同,以保障游客权益。

5、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得到赔偿和补救。

6、旅游者的人格权:旅游者不分国籍、种族, 其风俗习惯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受到歧视。

7、投诉权和诉讼权: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与损害其利益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交涉。

8、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包括啥?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要求经营者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方面。

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的生命、健康不受威胁、不受侵害的权利。

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财产安全不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的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98、117、119、122条。

四、何谓消费者的安全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好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安全权包括:

1、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

①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

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

②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善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扩展资料

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的表现: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

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

4、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

5、化妆品有毒有害。

6、营业场所不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者安全权

五、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怎样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消费者有哪些权利(联合国规定的权利)

根据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的规定,消费者权利具体为:

1.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2.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3.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4.接受消费者教育;

5.提供有效的赔偿办法;

6.有成立消费者组织及其它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等权利,要求各国政府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消费者权利主要有以下七项,即:

1.有权获得安全保障;

2.有权获得正确资料;

3.有权自由决定选择;

4.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5.有权获得合理赔偿;

6.有权获得消费教育;

7.有权获得健康环境。

以下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可理解为消费者的权利与利益的合称,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主题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许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性质是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基本人权,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多种民事经济权利在内的综合权利。

1.保障安全权

(1)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

(2)保障安全权的内容

①人身安全权。②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1)消费者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反映,也是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内容。

(2)知悉真情权的内容

①知悉基本情况。②知悉技术状况。③知悉价格和售后服务。

3.自主选择权

(1)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自主权是消费者权利的核心,自主选择权便是消费者自主权的直接、具体的体现。

(2)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①自主选择经营者。

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③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

④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1)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

(2)公平交易权的内容

①质量保障。②价格合理。③计量正确。④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

(1)获得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获得赔偿权是与保障安全权紧密相联的权利,是保证消费者其他权利实现的权利。。

(2)获得赔偿权的内容:

①赔偿权。②索赔权。③求偿权。

(3)赔偿的种类和范围

①财产损失赔偿。②人身损害赔偿。

6.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

(1)知识获取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2)知识获取权的内容

①有关消费知识获取权。②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获取权。

(3)获取知识的方式

①接受教育。②自我教育。(基础)

8.维护尊严权

(1)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维护尊严权是宪法保护人格尊严的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体现。

(2)维护尊严权的内容

①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②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

9.监督批评权

(1)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监督批评权的对象

①经营者。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监督批评权行使的方式:检举、控告、批评、建议。

在消费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消费者的权益时常遭受到某些侵害并引起矛盾纠纷。那么,消费者平时该怎样做才能免遭其害呢?以下四点可供参考:

一、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二、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三、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援引)

这些应该是详细而且简单回答了,包括世界及中国的消费者权利情况.

六、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去往外地包含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综合消费是旅游消费的通常特征。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的保障现阶段还存在缺陷,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旅游合同,完善责任等措施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论文关键词  旅游消费 消费者权益 纠纷协调 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旅游业呈大幅度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随之增多,旅游消费在家庭生活总支出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而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有着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因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旅游消费的特点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满足吃穿不愁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是要通过旅游过程来实现的,其主要形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保健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由此可见,旅游消费是人们对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的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者通过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当中的一种。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旅游过程中通过从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他们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

1.旅游者身份的暂时性,旅游者的身份仅限于某一次具体的旅行中,只有在某一次具体的旅游活动存续期间,旅游者的身份才有效,当这一次的旅游活动结束,旅游者的身份也随之结束。

2.旅游消费活动的异地性。旅游一般是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前往异地他乡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旅游消费活动不在本地进行,旅游者在外地进行旅游活动时,并不属于旅游地的居民,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环境、风土人情等情况也是不甚了解,而人在陌生环境中往往更处于不便或遇某种困境。因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应得到特别关注。

3.旅游消费产品的特殊性。旅游产品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购买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总和,旅游消费一般包括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者在旅行中不可避免的会接受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也是旅游消费的一项产品,所以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既购买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又购买相应的旅游服务。

4.旅游消费行为的精神愉悦性。旅游消费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购买,包括物质消费、精神消费、文化消费,旅游消费者通过旅游消费达到愉悦身心、调解身心健康、休闲度假、了解不同地域风土人情和审美求知等目的。

5.旅游者的消费需求水平在逐年增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并不仅仅关注景点本身,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对旅游景点的文化内涵、旅游设施、服务质量、相应的旅游产品、其他配套项目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吃住玩以外,更多的旅游者还会关注文化旅游产品,旅游项目的发展,会更多的关注休闲、度假、疗养、健身、购物等新型的旅游方式。

6.旅游消费法律保护体系的复杂性。旅游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是通过众多部门的共同参与来完成的,所以“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相关企业在旅游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和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等权利。在旅游消费中,安全保障应该是最为重要的。调查发现,旅游消费者在以下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

1.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依法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旅游消费者应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保障方面现存的问题主要应当表现在:(1)交通安全;(2)景点、或游览区域地形地貌的安全保障;(3)景点、娱乐场所环境和设施的安全保障;(4)餐饮卫生安全;(5)住宿安全;(6)购物消费安全等方面。但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由于上述旅游安全保障欠缺而发生的事故在一些地方时常发生。比如旅游客车在途中发生翻车或碰撞事故,我们在颂扬导游英勇营救旅客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旅游者的安全是否受到了足够保障的问题。还有由于景点、或游览区域存在危险的地形地貌而没有采用保险防范设施而有游客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也有因景点、娱乐场所的游玩设施不过关而导致的游客伤亡事故、游客集体餐饮后发生多人腹泄、游客在住宿宾馆财产丢失或被外人殴打的情况。

2.侵犯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消费者有权了解旅游行程的具体安排,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及价格、游览的景点、景点门票、自费情况、优惠内容、游览时间、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导游服务费用等。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并不一定规范、完整地向旅游消费者事先报告准确、真实的行程安排和饭店、住宿酒店、景点等消费项目和规格和标准等,有的还或多或少的出现过对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些旅游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的形式,利用词语的模糊表述对旅游商品的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旅行社利用虚假广告或者诱人的价格欺骗旅游消费者与其签词旅游合同,再变相收取额外的自费费用,或者在履行过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加或者变更服务项目、自费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