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欺诈,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扣多少分

扣10分。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扣除10分的行为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二、扣除8分的行为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三、扣除6分的行为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四、扣除4分的行为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五、扣除2分的行为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暂停从事导游业务,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人员一次被扣10分的,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相应处罚。

二、在云南旅游被导游欺骗购物,如何处理?

遇到过,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一、对于游客本身,在选择旅行团之前应当注意哪些

1、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千万不要轻信在火车站、汽车站那种拉客的花言巧语,人都是一样的无利不起早;

2、尽量选择纯玩和无自费的行程,这种行程一般要比相似的行程价格高,但是相对来说比较安全,如果你非要选择低价团,你就要做好心理准备,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国家旅游局规定,报低价团游客不受保护。

3、报的是高价纯玩团,被旅行社骗了或者卖了,到当地混入购物团。

二、旅行中有关旅行团的行为欺骗、强制购物消费的情况类别:

1、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三、如何应对导游强迫购物在遇见这种情况的时候,一定要冷静处理,切不可当场与导游发生争执,毕竟此时你身处异地,对当地的情况了解也没有导游熟悉,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在事后对该导游或者旅行团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相关的申诉或者举报。所以在我国的最新的《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1.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相关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强迫旅游者购物的,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等。并且旅行社还要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在我国实行的《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有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以上就是有关游客在遇见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时,游客们可以采取的解决办法以及针对此类旅行团和工作人员会接受的相关法律处罚,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三、如何理解《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诱骗旅游者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旅游者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旅行社企业在经营团队包价旅游中,以不含或基本不含目的地接待费用的低报价招徕旅游者,然后,在行程中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身处陌生环境、对旅行社信任和依赖的弱势地位,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再从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方面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形成广为社会诟病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经营,已给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者、导游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一是严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模式。正常的团队报价应该由三部分费用构成:第一部分是交通、游览、餐饮和住宿等预定费用的采购成本,第二部分是财务管理、人工支出和广告费用等经营成本,第三部分是扣除成本后的合理利润。而“零负团费”的报价不仅不能涵盖必然发生的采购和经营成本费用,甚至是没有利润的零报价。由此,“堤外损失堤内补”,依靠导游垫付资金和旅游者消费获取回扣等来填补成本的利益补充机制,就成为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的必然选项。在这种扭曲的经营模式下,旅行社不再关注服务质量、细分市场、线路产品设计和做强做大,而是把主要精力用在了通过何种方式和手段让旅游者在团费外更多的消费。

二是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旅行社依靠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有意隐瞒商品和自费项目的真实信息,进而从其他经营者那里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旅游者消费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加的自费项目,经营者通常只获得票面价格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收入都返给了旅行社或导游;安排的购物商品价格往往远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水平,有些更多达几倍、十几倍。当旅游者不愿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往往会发生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现象,对旅游者的人身权直接构成侵害。现实中由此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的事例大量发生。

三是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旅行社聘用导游不但“不支付工资报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承担社保费用”,而且经常要求导游垫付应由旅行社支付的接待费用,甚至一些旅游大巴司机也得不到旅行社应支付的费用,其结果导致依靠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成为导游等从业人员收入的主要来源,严重影响了这呰从业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及个人利益。

多年来,旅游主管部门从立法到执法,为打击“零负团费”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显,甚至出现了“谁能拿到的回扣多,谁的团队报价低,谁的产品有吸引力,谁的客源份额大”的状况,企业失去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以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因此,需要从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

一、旅行社不得以“零负团费”模式开展经营活动

为了扭转旅行社业扭曲的经营模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等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外在表现,到“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方式、手段,再到“诱骗旅游者”的实质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最终目的,对“零负团费”经营的内涵作了界定,并明确禁止旅行社以这种模式从事经营活动。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即旅行社经营包价旅游等服务的招徕报价,除正当、合理的情形外,不得低于其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这里的“正当、合理的”情形,主要包括批量采购机票的总成本在销售后期已经收回并产生盈利之后,旅行社采取团费报价降低对剩余的名额进行促销,或者旅行社将景区、住宿经营者向其集中支付的奖励性款项作为促销补贴面降低团费等。

(二)旅行社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诱导、欺骗旅游者的情形包括:一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旅游者报名参团;二是隐瞒不合理低价的事实真相,不向旅游者明示团费低于经背、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三是隐瞒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的真实情况,如该购物场所所售商品价格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的真实差异等;四是不向旅游者披露旅行社将因其消费而获取利益的事实。

(三)不得通过旅游者的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也包括非货币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是诱骗旅游者和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旅行社因此获取的货币或非货币利益,不论公开或私下收取、不论是否入账,均属非法所得。

二、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目前,社会上对这一条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为此,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梳理各种不同的意见分歧。

(一)对“购物”和“当地特色项目”是旅游行程必备要素的认识。在旅游目的地买些当地的特产、纪念品,参加团队未安排的当地特色旅游项目、活动,是大多数旅游者的愿望,满足旅游者的个性化需求很正常。问题的核心是旅游者购物、另行付费项目的消费需求,应当通过其个人的意志,自愿、自主、自选得以释放,而绝非被动地通过旅行社的安排、要求来满足。

(二)对旅行社确定购物场所合理性的认识。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旅行社在确定旅游者购物的场所、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时,必然选择获取回扣高的场所或项目,其经营者则按照旅游者数量及其消费额度,向旅行社支付“人头费”、回扣等,旅行社与商品、旅游项目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不正当的利益链条关系。一些旅行社提出,带旅游者购物,增加商家的客源和销售,后者按销售额提成,以促销费向旅行社支付一定费用合情合理。但是,这种合情合理必须符合两个重要前提:一是购物和自费项目经营者面向所有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公开、公平、合理,同一商品或服务在不同商家价格差异不会太大;二是购物和自费项目经营者给予旅行社或导游的回扣费用,是在其价内让利支付的,且支付的渠道和手续符合相关法规。因此,问题的实质是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上述两个重要前提都不具备,旅行社选择的购物店,绝大多数只接待团队旅游者,其商品价格远高于当地市场的正常水平,经营者在正常价格的基础上价外加价,将增加出的部分价款支付给了旅行社;而且支付费用的手段普遍采取账外结算,逃避税收等监管。

(三)对于在这些场所的商品是否明码标价就合法的认识。有意见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定价自由、双方愿打愿挨,只要明码标价就行。这个论点实质上是对市场经济的歪曲。规范、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是公平的市场竞争和诚信经营。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一是这些购物商店实质上通过给予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回扣等手段扩大销售,对其他经营者而言就是不公平的竞争。二是这些购物商店与旅行社串通、隐瞒当地相同商品合理价格的做法,已构成了对旅游者的欺诈。三是像珠宝、字画等贵重物品作为收藏者之间或者拍卖市场的交易,确有其出价、竞价水平随个人喜好、自行判断的特点,一旦进入面向社会公众的流通领域,其必然具备商品属性,漫天要价绝非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品销售的手段。

所以,为了有效治理“零负团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旅行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操作手段上作出禁止,切断非法利益链条,即“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即旅行社不得以明示、暗示的方式,采取直接或变相安排的手段,要求或引导旅游者到旅行社确定的场所购物。也包括旅游者购物安排在内的参观、产品介绍活动,旅行社也不得指定。

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旅行社不得在旅游行程已具体安排且包含在团费内的旅游项目、活动之外,安排或者要求旅游者参加需要其再支付费用的旅游项目或者活动。

三、购物、自费项目的除外情形及要求

本条第二款对上述禁止性行为规定了除外情形,但必须符合两个前提限制:

(一)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旅游者提出要求的,旅行社可根据可行性,确定安排与否;旅行社提出建议的,必须向旅游者披露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的真实情况,包括购物场所的名称、自费项目的内容和价格,以及购物、自费项目的时长等,且在不得有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诱骗情形下,与旅游者协商一致。

(二)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组团社和地接社必须对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不能造成这部分旅游者的时间浪费。让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在购物、自费项目场所外较长时间等候,即属于时间浪费。

四、旅行社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旅行社从事违反“零负团费”经营等行为后,应当承担的责任。按照本款规定,在结束行程的三十日内,旅行社要承担对旅游者所购商品的退货责任并需要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向旅游者全额退还自费项目的价款。

如果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是与商品、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退货、退款事宜应当直接与这些经营者交涉。但是,考虑到旅游活动的异地性,考虑到相关经营者仍然是旅行社所指定的,特别是旅行社在未经协商一致即安排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本法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货、退款。

需要说明的是,本款的责任仅仅是民事法律责任,本法第九十八条同时规定了严厉的行政法律责任,有违法行为的旅行社,还需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的责任。

四、导游欺骗游客购物消费怎么处理

假期出门旅行或随团出游,有些导游强制让旅客购物消费的情况越来越多,游客就导游强制购物和天价购物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因此导游的这种强制购物消费的行为怎么处罚?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9月29日公布了官方文件,特别详细的列举了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认定方法和对行为主体的具体处罚,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这些行为欺骗、强制购物消费:

1、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处罚: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

1、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

1、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

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新《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

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

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

五、旅游遇强制消费怎么办?

旅游遇强制消费怎么办?

近日,一段题为“云南导游强制消费买翡翠”的网传视频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下面我为你详细的介绍相关情况,希望你喜欢。

网传云南一导游强制游客消费 怎么避免旅游被强迫购物。近日上午,法晚记者从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获悉,今年10月15日,云南旅游政务网发布了一则题为“关于优酷曝光云南导游强制消费事件的调查处理情 况通报”表示,导游陈利利承认视频中“诚信满满、件数满满、金额满满”等言行是其所为;云南美伦旅行社有限公司也认可该导游为其委派承担此团的导游业务。 目前,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已于10月12日拟对云南美伦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及拟对导游陈利利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并且三年内不得重 新申请导游证。

   导游提“三满”要求

诚信、件数、金额均要满满

近日,一段题为“云南导游强制消费买翡翠”的网传视频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随后,法晚记者在这段时长约5分18秒的网传视频中看到,一名女性导游在大巴车内向乘客告知了集合时间,同时还称,游客买完翡翠后到她那里实名制登记,上报电脑系统。

随后,该导游让游客记住三点要求。“第一,诚信满满。不要一买东西,就有千万种理由说‘我家有,不需要。’不要演、不要装。”

“第二,件数满满。”该导游解释称:“别人买东西时你看着,那别人吃饭时,你是不是可以看饱?别人坐飞机,你也不用坐了?件数满满就是要人手一件。”

“第三,金额满满。云南不占你的便宜,你也别占云南的便宜。你今天不用买几十万、几百万,就今天开开心心把云南省政府补贴给每个人的5000元买成翡翠。”

该导游还表示,老板对她有要求。游客买得多,她富不起来;买得少,影响不到她。买多买少不是钱的问题,而是态度的'问题。

“你今天要是挂着‘鸡蛋’出来,在里边浑水摸鱼,那么我在车上是导游,我下了车,你要是针对我,我不是个导游,今天等着瞧。我在车上会跟你好好 讲道理。在车下,你让我把饭碗都丢了,我不跟你讲别的,你今天别想走出云南这个地方,这不是恐吓。你像恶鬼般对待我,我还要像天使般对待你吗?”该导游还 说:“这些话我都不好意思对表现好的家庭讲,但是往往就是有些老鼠屎在里边浑水摸鱼,试试看我有没有办法对你。不要触碰人底线,占便宜可以,但是不要去贪 便宜。开开心心地去买串翡翠,戴在胸前和手上,这是云南人对你深深的祝福。”

视频最后,该导游还向游客称:“接待你的不是你们当地旅行社,而是云南。你们不要说上次来过了,上次来有没有吃饭?有没有坐飞机?有没有住酒 店?这次来,是谁为你服务?导游和驾驶员师傅起早贪黑,陪了你们4天,你们来到这里是不是应该做点什么,我不说了,现在就是我带着你们,你们带着钱去买翡 翠,然后实名制登记。”

官方通报

涉事旅行社被罚10万元 导游三年内不得申请导游证

通报中显示,10月10日,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通过网络舆情监测时发现有网友在视频网站发布“云南导游强制消费买翡翠”的视频。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即 刻要求昆明市旅发委迅速展开调查,并严肃处理。此后,国家旅游局及省政府领导对此事均做出批示,要求迅速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昆明市旅发委在同时监测 到该条舆情及接到省旅发委督办要求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现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通过对导游数据库比对和大量的走访调查核实,该视频中曝光的旅游团队系由云南美伦旅行社有限公司操作,视频中的导游为陈利 利,导游证号码为:D-5301-007546。经调查,该团队行程为9月30日至10月5日“昆明-大理-丽江”5晚6日游,此段视频拍摄于10月4日 上午进世博园游览前。该团队为40大4小来自全国八个省市,该视频发布者为江西游客张某。通过对旅行社及导游的调查询问,导游陈利利承认视频中“诚信满 满、件数满满、金额满满”等言行是其所为;云南美伦旅行社有限公司也认可该导游为其委派承担此团的导游业务。同时,根据对部分游客的回访,游客均确认该团 的导游就是陈利利,视频即为导游陈利利在该团队的行程中所为。

根据调查情况及违规事实,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已于10月12日对违规导游及旅行社拟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云南美伦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欺骗、胁迫旅游 者购买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云南美伦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导游陈利利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或者参 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拟对导游陈利利(D-5301-007546)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及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始终坚定严厉打击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行为的决心,严厉打击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 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安排自费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对类似违法违规问题我们将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拒不姑息,始终保持对旅游市场治 理的高压态势,不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云南旅游的良好形象。

旅游遇强制消费怎么办?

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以下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双方协商;

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

三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请求旅游监督管理部门动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为90天,不要因自身原因延误维权期限。

怎么避免旅游被强迫购物

第一,参加赴港旅游,对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安排的购物活动须谨慎对待,如发生被旅行社或导游强迫购物、限制离店和因拒绝参加购物活动旅行社或导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等情形,应向香港旅游当局举报,要求予以制止,也可在结束旅游活动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是旅游企业的责任,要以高品质的旅游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赢得市场,摈弃低价竞争的短期行为,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的违规经营行为,认真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时,应当将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虑,不要单纯追求“廉价”,避免落入低价旅游陷阱。

第五,参加旅游活动,要与旅行社签订尽量详细的旅游合同,除对旅游行程等进行约定外,对购物活动安排也要明确约定,要明确购物次数、地点、主要商品和每次购物的最长时间,并标明旅游者有是否购物的自由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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