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堡条约与海牙条约的区别
国际条约
(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关系
以前曾为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后,必须退出前两个公约
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是我国海商法中采用了汉堡规则关于货物、实际承运人、清洁提单、延迟交货的概念。
(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区别
①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或者从缔约国港口启运的提单,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 ;汉堡规则:如果装货港、规定卸货港或备选实际卸货港在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在缔约国内签发,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 。
②责任期限: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钩至钩、舷至舷;汉堡规则:仓至仓
③赔偿限额:海牙规则:100金英镑/每件或每单位;维斯比规则(双重标准、高者为准):10,000金法郎/每件或每单位或者毛重30金法郎/公斤;汉堡规则:835SDR/每件或每单位或者毛重2.5SDR/公斤。
④诉讼时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年 ;汉堡规则:2年
⑤货物的范围:海牙规则:不包括甲板货、集装箱货和活动物;维斯比规则:增加了集装箱;汉堡规则经协商可以包括甲板货;对于活动物,只要按照承运人指示,承运人即可免责。
⑥保函效力:(重要性:五星级)
二、试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不同
《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三、汉堡规则和海牙规则有什么区别?
1、作用不同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受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委托,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作全面的实质性修改,1978年汉堡通过。
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2、内容不同
汉堡规则废除了海牙规则的不合理条款,较为合理地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对货物运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货物装载、联合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担保、以及索赔、诉讼时效、仲裁等均有规定。按汉堡规则的规定,需要二十个国家提交本国政府批准书一年后,规则才能生效。
海牙规则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
3、影响不同
《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欧美许多国家都加入了这个公约。有的国家仿效英国的作法,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国内法化;有的国家根据这一公约的基本精神,另行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还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他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公约的精神。
汉堡规则规定了海牙规则以及海牙—维斯比规则所没有规定的管辖权和仲裁条款。对于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下列法院起诉:被告主营业所,无主营业所时,为通常住所;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装货港或卸货港;或海上运输合同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地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汉堡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牙规则
四、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的区别?最好列表。。。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比较 在国际海运实践之初,承运人往往滥用其签发提单的便利,在提单上订有大量免责条款,给海上运输乃至贸易,金融和保险界造成了解很大的混乱.为了限定承运人的责任,协调各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国际上先后缔结了三个有关提单的运输的公约,即: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和197年的《汉堡规则》.具体列表参见如下:
五、《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上有何区别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四、公约适范围不同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用
六、诉讼时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