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世界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峨眉山)的保护范围:东至黄湾镇唐河坝,西至峨眉山市与洪雅县交界处,北至黄湾镇尖峰顶,南至万公山。具体范围由依法批准的规划确定或者调整。第三条 峨眉山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保护第一、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乐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峨眉山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长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文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旅游发展、特许经营、社会参与、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必须由设区的市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外,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由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第五条 乐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峨眉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文物保护绩效考核等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系统保护峨眉山的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推进世界遗产的保护利用传承。第六条 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峨眉山保护管理相关经费列入预算。第七条 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相关保护活动,增强原住居民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世界遗产以及在相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保 护第八条 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采取分类保护措施,严格保护下列世界遗产核心要素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一)文化遗产:以报国寺、万年寺为代表的寺庙古建筑及其他文化遗存;以普贤铜像、贝叶经、普贤愿王金印为代表的佛教文物;以馆藏文物、峨眉山普贤金殿碑为代表的碑刻及有关历史文献和专著;以峨眉山佛教音乐、峨眉武术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二)自然遗产:以九老洞、普贤石船为代表的从前寒武纪以来比较完整的地质地貌遗迹;世界上最典型、保存最好的亚热带山地植被景观以及从低至高由常绿阔叶林-常绿与落叶阔叶混交林-针阔叶混交林-亚高山针叶林形成的亚热带-温带-亚寒带-寒带森林垂直带谱;以小熊猫、峨眉藏酋猴、中华枯叶蛱蝶为代表的珍稀野生动物;以桢楠、峨眉冷杉为代表的古树名木;以峨眉杜鹃、珙桐为代表的珍稀野生植物;以峨眉佛光、峨眉云海、圣灯普照、雷洞烟云、象池夜月为代表的自然景观等。第九条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对峨眉山实行用途管制和分级分区保护。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作出准确的标志说明,在醒目位置设置世界遗产徽志。第十条 建立文化自然资源资产调查制度,对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文化自然资源资产进行本底普查和定期调查,编制反映资源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加强对世界遗产的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根据监测情况进行风险预警,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

建立峨眉山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对世界遗产、文物等开展科学研究,评估保护现状,提出保护对策措施。

二、《关于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关于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保护峨眉山文化与自然遗产,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荣誉,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确保长效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破坏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喊客拉客或拦车追车拉客的;

(二)从事非法运营的;

(三)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

(四)经营企业(户)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五)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或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诱导消费的;

(六)车辆在景区主要道路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

(七)经营企业(户)参与喊客拉客或接受违规人员引导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

(八)其他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喊客拉客、拦截、追撵车辆或强登、扒乘机动车喊客拉客的,由景区公安分局处警告或200元罚款;对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由景区公安分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条 从事非法运营的,由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扣押非法运营车辆,并对非法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返还消费金额并3倍赔偿消费者;同时,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 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景区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景区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吊销其导游证。

第八条 车辆在景区主要道路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由景区交警大队从严处罚。

第九条 经营企业(户)参与喊客拉客或接受违规人员引导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依法处罚并限制其享受景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的经营企业(户)、个人依法处罚并作如下处理:

是经营企业(户)的,第一次查实,其负责人、涉事人员为黄湾镇村民的,取消景区专项资金,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到龄后不再享受。第二次查实,撤销景区经营许可证,终止其经营。

是黄湾镇村民的,第一次查实,责令其认错并取消景区专项资金。第二次查实,其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到龄后不再享受。

第三次查实,取消其涉事家庭成员景区专项资金,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到龄后不再享受;涉事人员在景区从事经营项目的,撤销景区经营许可证,终止其经营。

是景区从业人员的,取消其景区从业资格,景区经营企业(户)使用此类人员的,限制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和景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其他符合治安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从严处罚;破坏景区旅游秩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峨眉山市建立诚信体系,将破坏景区旅游秩序人员纳入该体系,限制此类人员在峨眉山市从事旅游服务类经营活动及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峨眉山市境内任何企、事业单位聘用此类人员的,限制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管委会、景区国有企业、黄湾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工作人员、黄湾镇各村组干部参与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从严处罚。涉事人员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从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涉事人员为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程序免除其职务;其余社区、村组干部及村(居)民小组长,依法从严处理。涉事人员为聘用、合同人员的,解除劳动关系;为社区社工人员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从事景区旅游秩序管理的人员,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身份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从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聘用、合同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奖励举报。

对破坏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0833—5533355、0833—5534567)、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官网(网址:)、峨眉山景区官网(网址:;)举报,并提供相应证据。

执法部门7日内完成立案调查,并回复举报人。举报破坏景区旅游秩序违法行为被查实的,由景区管委会奖励举报人,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本条例第二条第(二)(三)(五)(七)项违法行为被查实的,奖励1000元整。

(二)举报本条例第二条第(一)(四)(六)(八)项违法行为被查实的,奖励200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参考: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网-旅游秩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