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古代你怎样处理汉武帝的税赋制度

历史早有定论直接采用桑弘羊的政策

武帝即位后,凭借西汉前期七十多年的积蓄,国家财政本来非常富裕[28] ,但由于武帝的“有为”,尤其耗费巨大的对外战争,兼之大兴功业和救灾[29-30] ,以及朝廷上下的奢靡,仅仅二十年后,国家财政就开始频频出现亏空。[31] 在财政困难面前,武帝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如元朔年间,为增加收入,专门设置“武功爵”,共值三十余万[32] ;还专门树立了一个献财典型——卜式,号召百姓向国家捐献钱财。[33] 这些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仍是杯水车薪,而且还造成了吏治败坏等弊端。

元狩三年(前120年),为了应对因对外战争造成的财政亏空问题,武帝采纳郑当时的建议,下令实施盐铁官营政策,将原属少府管辖的盐铁划归大农令,由国家垄断盐铁的生产,并任命大盐商东郭咸阳、大冶铁商孔仅为大农丞专门负责此事。桑弘羊由于善于计算经济问题,参与盐铁官营规划,负责“计算”和“言利”之事。[34]

初显身手

元鼎二年(前115年),鉴于桑弘羊在理财上显示出的突出才干,武帝提拔桑弘羊为大农丞[35-36] ,担任大农令(掌管财政的最高官员)的副手[37] ,统管会计事务。桑弘羊在出任大农丞的五年里,先后参与并圆满完成了几项重要任务,初步展现出卓越的理财才能。

●算缗告缗

算缗是封建国家向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告缗是对商贾隐瞒资产、逃避税收的惩罚措施,兼具保障算缗和剥夺商贾的特殊意义。最初提出这个办法的是御史大夫张汤,元狩四年(前119年)曾颁布了推行法令。但由于当时的大农令颜异不赞成此事,所以未能认真贯彻执行。[38]

元鼎三年(前114年),桑弘羊出任大农丞一年后,在汉武帝的大力支持下,算缗告缗迅速在全国展开,尤其杨可所主持的告缗更是雷厉风行。[39] 到元鼎六年(前111年)宣布告缗停止,前后仅仅三年的时间,告缗便取得了巨大成效。政府得到以数亿计的财物,成千上万的奴婢;没收的田地,大县数千顷,小县百余顷,还有很多房屋。中等以上的工商业者纷纷破产,而政府的国库却充实起来,再加上盐铁的收益,有力地支援了汉武帝的对外战争。[40-41]

●假民公田

假民公田,即国家把一部分公田(官田)以租借的名义分给丧失土地的农民,然后向他们征收相当于田租的“假税”,是安抚内地流民的一项举措。[42] 在桑弘羊的领导下,大大扩充了租借于民的公田数量。除了大农所掌管的公田、原有荒地(“草田”)和兴修水利增加的溉田,还增加了算缗告缗时没收贵族、官吏犯罪和商贾的田产[43] ,并开放部分园池和苑囿的土地租借给贫民。[44-45]

假民公田的实施,使相当一部分丧失土地的农民又重新得到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使得大批流民得以自食其力,缓和了由于土地兼并所激化的阶级矛盾;另一方面,也使内地许多荒地得到开垦,从而扩大了全国的垦田面积。还使许多流民不再成为国家救助的对象,不仅节省了开支,还为国家恢复和增加了税源。[46]

●移民屯垦

汉武帝在对匈奴的战争中取得胜利后,为了巩固边防,从根本上解决边防军的粮食供应问题,沿袭西汉前期的民屯政策,继续大规模地执行汉文帝时晁错提出的移民实边策略。为了进一步巩固内地军事要塞,武帝时又开发出军屯。元鼎六年(前111年),又派吏卒五、六万人到今甘肃永登一带屯戍,接着不断扩大到上郡、西河,及新建的武威、张掖、敦煌、酒泉四郡,人数增加到六十万人。[47]

在桑弘羊的谋划和组织下,这次大规模的军屯活动得到了圆满成功。多达六十万人的屯田卒一边从事于农业生产,一边肩负着边塞保卫任务,为保证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很大贡献。[48-49] 发挥出了安置流民、开发西北边疆、减少军费开支和巩固边防的重要作用。[50]

●币制改革

汉承秦制,法定货币也是黄金和铜钱,汉初铜钱仍继续名为“半两”。[51] 由于经济凋敝,国家对铸钱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政策。[52] 虽然对恢复和发展经济曾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导致了货币轻重不

上林三官五铢钱

上林三官五铢钱

一,币值混乱的问题。[54] 到了文帝五年(前175年),政府更撤除了禁止私人铸钱的命令,因而盗铸钱的风气盛行,影响了经济的正常流通;一些地方割据势力也借此极力扩张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作为与中央王朝相抗衡的资本。[55-56] 汉武帝为了整顿财政,曾在元狩四年(前119年)造了三种货币:皮币、白金(银、锡作的合金币)、三铢钱,但效果不好,形势已发展到近乎完全失控的地步。[57]

元鼎四年(前113年),为了彻底整顿货币,汉武帝接受桑弘羊等人的建议,禁止郡国和民间铸钱,由政府指定上林三官(掌管上林苑的水衡都尉下属钟官、技巧、辨铜三官)分别负责鼓铸、刻范和原料;废除过去铸的一切钱币,而以新铸的五铢钱(三官钱)为全国唯一通行的货币。[58]

这次币制改革基本解决了私铸铜钱、币制混乱的问题,不但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稳定了市场和流通,起到了巩固西汉统治的作用。[59-60] 同时,这次币制改革还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铸币权完全收归中央政府的一次创举,它最终将汉朝的币制稳定下来,使汉朝的五铢钱成为质量稳定的钱币,一直流通至隋朝七百余年而通行不废,这与桑弘羊的经济思想是分不开的。[61]

总管财政

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由于在理财方面所表现出的卓越才能,汉武帝任命桑弘羊为治粟都尉,并代理大农令。从此之后,直到汉武帝去世,桑弘羊独掌财权二十三年,开始为汉武帝的文治武功出谋划策,提供物质上的支持。

●结构改革

桑弘羊出任代理大农令不久,立即奏请汉武帝设置了“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62] 由大农部丞负责监管和指导各个郡国的财经事务,改变以往对财经多头管理的弊端,同时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财经管理系统,为保障和推行新的财经政策做好人员上的准备。[63] 至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大农令改称大司农后,大司农系统又进一步扩大了组织机构。除了大司农中丞外,大司农的属官增加了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和斡官、铁市两长丞。分工明确,各司其职。[64]

在扩大大司农属官的同时,桑弘羊对地方上的有关财经官员也进行了改编和重组。以往隶属于郡国的诸仓(主管仓库)、农监(主管农桑)、都水(主管水利)等六十五官长丞,都被划归大司农直接管辖。这就进一步统一了全国的财经管理,不仅加强了中央集权,也使桑弘羊可以有效地实施自己的理财措施。[65]

●盐铁官营

早在元狩六年(前117年),孔仅和东郭咸阳就提出了一个实施盐铁官营的具体方案。[66-67] 盐的官营采用募民煮盐而官府专卖的做法;[68] 铁的官营,则由官府彻底垄断。[69] 汉武帝还是很快批准了这一方案。[70] 在最初几年盐铁官营特别是铁的铸作曾取得明显成效[71] ,但由于他们多选用商贾担任盐铁官,所以不但执行的不彻底,还造成了严重的吏治混乱现象,[72]

桑弘羊掌管财政大权后,增设大农部丞数十人对郡国盐铁官分别予以整顿,并增加了盐铁官的设置地区。据统计,经过桑弘羊的努力,一共设置了三十五处盐官(一说三十六处),分布在全国二十七个郡[73] [74-75] ,盐铁官营前,这些地区的私营盐业都非常发达,国家对它们采取征收盐税的政策[76] ;铁官则至少设置了四十八处,分布于四十个郡国,所有铁官均由大司农所属铁市长丞掌管,基本完善了盐铁官营的管理系统和经营网络。由于资金雄厚和人力充足,在盐铁官营全面实施后,它们的生产规模都迅速扩大起来。[77-79]

官营盐铁业的规模化生产,无论其资金、设备和人员方面,还是降低成本、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工艺技术改进方面,对于规模一般很小的私营盐铁业来说,都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总结后,桑弘羊对大生产的优越性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在二十多年后的盐铁会议上,桑弘羊为了捍卫盐铁官营政策,就指出官营盐铁业的大规模生产要优于私营盐铁业的小规模经营。[80]

然而,由于官僚体制所不可避免的种种弊端,盐铁官营也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 为了完成规定的任务,官营铁器只注重产量,所生产的铁器多为应用很少的大农具,根本不适合农民使用。[81] 不仅如此,官营铁器还存在成本高、质量低、不准挑选、购买不便、强买强卖和强迫农民服役等问题。[82-83] 更重要的是,官营盐铁的价格昂贵,许多贫民都根本买不起。[84]

●推行均输

均输法最早由桑弘羊于元鼎二年(前115年)创立[85] ,并在部分郡县试行五年。[86] 均输法规定,凡郡国应向朝廷贡纳的物品,均按照当地市价,折合成当地土特产品,上交给均输官,由均输官运往其他地区高价出售。[87] 这种做法既可以避免商贾的中间盘剥,大大降低收购的成本,又可以免除郡国向朝廷输送贡物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同时还可以流通物资,并随时调剂国家所需要的物品。[88] 而朝廷不费分文即得到了各地的土特产品,并通过这些物品的转运贩卖获得巨额的利润。[89-90]

元封元年(前110年),由于官府自行买卖,互相竞争,从而导致物价,为了平抑物价上涨,桑弘羊在全国普遍推行均输。[91] 设置数十个大农部丞,分别掌管各个郡国的农业和官营工商业;在县一级设置由大农部丞领导的均输官,负责物资的转运和贩卖,以统一管理全国的物资转运和贸易。[36] 太初元年(前104年)后,各地的均输官统一接受大司农均输令丞的领导后,均输官的分布应相当普遍(如黄霸就担任过均输长)。[92]

自元封元年全面推行均输法后,在短短一年之中即取得令人鼓舞的成效。史载国家向急需粮食的地区调运粮食,而大农诸官则都向京城运送粮食,结果使山东漕运由汉初的数十万石竟猛增到六百万石。同时,太仓和甘泉仓这两个著名的国家粮库都装满了粮食,边郡粮库也都有余粮,通过均输所直接获得的赢余有五百万匹帛。[93]

均输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均输官征收贡物,不是征收当地能够生产的土特产品,而是征收当地没有的物品。[94] 二是在上交物品的验收上有些均输官故意刁难百姓,在买卖货物时又往往采取欺诈手段,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给农民造成了更大的负担和痛苦。[95]

●创立平准

元封元年(前110年),为了配合盐铁专营和均输的推行,桑弘羊创立了一项新的财经措施—“平准”(由国家控制全国的物资和买卖,以平衡物价),并专门在京城长安设立了一个隶属于大农的机构——平准,由平准令掌管。[96] 大农诸官以各地均输的物品和工官生产的车船、器具为后盾,当京城某种商品过分涨价时,就以平价向市场抛售,使其物价下降;反之,如果某种商品价格过低,就大量买进,促使物价回升。[97]

桑弘羊实施平准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稳定物价,但也有营利作用。它与均输相辅相成,是控制市场、平抑物价政策的两个不同侧面。平准要靠均输来提供货源,均输官所征收或收购的物资,运往京师后也要通过平准出售,两者如影随形,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98]

平准法的推行,对于稳定物价、打击投机商操纵市场的不法行为具有比较明显的作用。但同样也出现了一些弊端。一方面,官府乱发号令,强迫收购各种物品,导致物价上涨,为商贾牟利创造了条件;另外,官吏直接从事贸易,也必然会出现营私舞弊、官商勾结甚至囤积居奇的现象。[99]

●纳粟拜爵

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出任大司农后,又奏请汉武帝批准,大力推行纳粟拜爵、补官及其赎罪政策。[100-101] 秦汉时期的纳粟拜爵最早始于商鞅变法,开始实行多交粟帛可以免除徭役的政策。[102] 及至西汉建立后,纳粟拜爵的政策被继续沿袭,并增加了赎罪的内容。[103] 武帝前期为解决财政危机还采取过“募民买复”、“入羊为郎”的措施[104] ,桑弘羊出任大农中丞后,进一步扩大了纳粟补官的范围,不再限于官吏,普通百姓也允许买官。[105]

这些措施的施行,增加了财政收入,特别是增加国家粮库的储存,仅仅是元封元年一年,国家粮库即堆满了粮食。[106-107] 但是这种做法却造成许多严重的恶果:一方面,纳粟拜爵使得许多地主和富农可以免役,不但导致贫富异役,而且减少了国家征发徭役的来源[108] ,最终便把徭役的征发摊派到农民身上。[109] 另一方面,破坏了司法制度和选官制度,造成贫富异刑,进一步扩大了司法不公,同时也导致了管理效能的下降和吏治的败坏。[110]

尽管如此,从总体上看,桑弘羊的理财措施仍可以说取得了巨大成功。武帝对此也非常满意,所以特别给桑弘羊赐爵为左庶长,黄金二百斤。[111]

●酒类专卖

天汉元年(前100年),桑弘羊被正式任命为大司农[36] ,除了继续推行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等财经政策外,所采取的最有影响的理财措施就是实行酒类专卖。

中国古代的酿酒业源远流长。[112] 酒的产量和销量也很大。[113] 早在殷商时期,酿酒业就相当发达[114-115] 。到了西汉时期,随着农业的恢复、发展和粮食的不断积累,酿酒业又有了新的发展[116-117] ,饮酒之风盛行,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18-119] 酿酒业非常兴盛,私营酒酤的利润也相当丰厚。[120]

天汉三年(前98年),为了更多地增加财政收入、镇压农民起义和更加垄断市场,桑弘羊奏请武帝实行了酒榷(酒类专卖),由官府对酒类实行专营,以独占酿酒和销售的利润。[121-122]

酒榷政策实行后,对于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仅仅是通过销售,国家即可以获得百分之二十的盈利。如果再加上高额的酿造利润——每生产一千酿酒,至少可得到二十五万二千钱的盈利,其收入将是一笔很大的数字,确实能够“赡边,给战士”,解决很大的问题。[123]

降职留用

从天汉四年(前97年)到武帝后元二年(前87年),是桑弘羊在武帝时期继续独掌财权的十年。虽然天汉四年,桑弘羊因受到其昆子弟犯法的株连[124] ,被贬为搜粟都尉。[125] 但武帝只是降低了他的职务,以示惩戒,并没有真正追究他的责任。桑弘羊虽然被贬,武帝仍对他非常信任,让他代理大司农的职务,即降职留用。这一时期,他仍然大力推行盐铁等各项理财措施,并积极为解决各种新问题而出谋划策。[126]

征和四年(前89年),汉军出兵西域,再次攻破车师后,为了巩固胜利成果,确保中西商路畅通,桑弘羊与田千秋等联名上书,建议武帝扩大轮台屯田,加强轮台、渠犁的屯田规模[127] ,以保障军粮供给。[128] 对桑弘羊的建议,武帝最终却没有采纳,相反还批评了桑弘羊等人,并自我检讨,下诏承认遗忘战争正常的错误,同时要调整政策,认为当务之急应是与民休息(轮台罪己诏),执政理念发生重大变化。[129]

辅政大臣

后元二年(前87年)二月十二日,汉武帝病重,将年仅八岁的刘弗陵立为皇太子。[130] 二月十三日,武帝诏近臣托孤,任命奉车都尉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接受遗诏辅政。加封桑弘羊为御史大夫,金日磾为车骑将军,上官桀为左将军,共同辅佐少主。[131] 二月十五日,刘弗陵登基为帝,是为汉昭帝。遵照武帝遗诏,由大将军霍光主持国政、领尚书事,车骑将军金日磾、 左将军上官桀为其副手。[132]

霍光是的骠骑将军霍去病的异母弟,霍去病去世后,霍光升任奉车都尉、光禄大夫等职位,侍奉汉武帝左右,前后出入宫禁二十多年,未曾犯一次错误,因此得到汉武帝的信任。[133] 昭帝即位后,霍光受武帝《周公辅成王》图辅政,实际上已掌握了汉朝政府的最高权力。[134] 霍光与辅政大臣上官桀有联姻关系,上官桀之子上官安娶了霍光长女为妻,生有一女上官氏,两家关系密切。[135]

桑弘羊和霍光的经济理念不同,自从桑弘羊推行一系列官营政策以来,由于国家几乎完全控制了生产销售和市场,地主官僚、贵族和商贾,都对这些政策表现出强烈的反对和抵制。霍光掌权后,为了缓解统治集团内部的压力,主张对国家垄断的工商业稍微放松一些,不要管的太死,而桑弘羊则坚决主张严管。[136] 但桑弘羊的理财政策并未随着武帝去世而废除,相反,是一直贯彻执行下去的。桑弘羊因此经常自夸功劳,并以此作为替子弟某官的资本,却屡屡被霍光拒绝,因而桑弘羊与霍光矛盾也慢慢激化。[137]

始元四年(前83年),昭帝十二岁,鄂邑长公主为其选皇后,上官安打算让年仅六岁的女儿上官氏入主后宫,遭到霍光反对。上官安与鄂邑长公主的情夫丁外人关系要好,转而通过公主立女上官氏为皇后(即上官皇后)。上官家族为了回报鄂邑长公主,想将丁外人封为列侯(汉代有规定,非列侯不能娶公主),被霍光以“无功不得封侯”驳回。双方因而结怨,成为政敌。[138] 于是,上官桀等就与桑弘羊联合起来,反对霍光独揽大权。

盐铁会议

主词条:盐铁会议

始元五年(前82年)六月,杜延年建议行文帝时期政策,提倡节俭、对民宽和[139] ,霍光采纳,诏令三辅、 太常各举“贤良”二人,各郡国察举“文学”一人。[140] 始元六年(前81年)二月,召集抵达京师的贤良文学(贤良方正所选拔出的人才),商议罢黜盐、铁、酒等专营政策,会议在京师隆重召开。[141]

盐铁会议是在霍光一手策划下召开的一次讨论国家现行政策的大会,霍光召开盐铁会议,其主要目的在于利用贤良文学对盐铁等政策的攻击,从政治上打击桑弘羊。[142-144] 在会议上,从民间来的贤良文学对盐铁官营等财政措施进行了全盘否定,并进而攻击汉武帝轮台诏以前的内外政策。作为这些财政措施的经办人,桑弘羊坚决捍卫汉武帝的内外政策,不仅就盐铁等政策的存废与贤良文学展开了激烈论辩,而且充分肯定了诸如抗击匈奴、加强中央集权、抑摧豪强和农商并举等政策的作用。[145]

始元六年(前81年)七月,会议结束。通过这次会议,霍光成功利用贤良文学批评和打击了自己的政治对手,赢得了比较广泛的舆论支持,经济上也使得官营政策有所收缩,罢黜了郡国酒榷和关内铁官[146] ,是盐铁会议的一个最大赢家。会后,霍光任命参加会议的贤良文学为列大夫,贤良文学活跃一时。

惨遭灭族

始元六年(前81年),上官桀等人勾结燕王刘旦,密谋燕王上书昭帝揭发霍光谋反,由桑弘羊组织朝臣弹劾霍光,被昭帝识破。昭帝也因此更加亲近霍光而疏远上官一派,霍光的辅政地位愈加稳固。[147]

元凤元年(前80年)九月,上官桀等筹划政变,由鄂邑长公主设宴邀请霍光,命埋伏的兵士将霍光杀掉,废除汉昭帝,拥立燕王刘旦。公主门下的稻田使者(管理稻田租税的官员)燕仓发觉了他们的阴谋,于是昭帝、霍光在政变未发动之前,先发制人,将主谋政变的大臣统统逮捕,桑弘羊亦牵连被灭族。[148]

主要成就编辑

经济思想

工商富国

桑弘羊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不依靠农业富国的思想家[149] ,在盐铁会议上,他明确指出“富国非一道”,“富国何必用本农”,“无末业则本业何出”。[150] 在桑弘羊看来,农业并非财富的唯一源泉,工商业尤其商业同样是财富的源泉[151] ,甚至提出工商业的发展还制约着农业发展,指出“工不出,则农用乏;商不出,则宝货绝。”[152]

正因为强调工商富国,所以站在国家的立场,桑弘羊极力主张采取积极的财政调控政策,由国家积极介入工商业以增加经济性收入。他所定制的各项经济措施,都是这一思想的集中体现。他对盐、铁、酒实行专卖,利用垄断价格,收取高额利润;推行均输平准,调节商品流通,平抑市场价格。这些措施有力地打击了富商大贾的势力,减轻了人民负担,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无论古代还是当今,桑弘羊的财政调控思想都有着难以否定的积极作用。虽然商业不能直接创作财富,但它作为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却可以带动和刺激其他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间接有助于”创造财富,而且商业利润的垄断,对国家来说即等于“创造”了财富。[144]

商品流通

桑弘羊还从自然资源的地域分工来说明商品流通的作用,他认为商品流通可以“均有无而通万物”,可以解决各地的资源过剩和短缺。[153] 相反,如果商品缺乏流通,那么许多物资无法交易,必然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154-155]

除此之外,桑弘羊还大力推行平准制度。他在京师设立平准机构,稳定京师物价。这个机构掌握了巨大的商品储备及运输队伍。当某种物价上涨时即贱价抛售;反之,某种物价甚贱时则加以购买。他已经开始运用市场价值规律稳定物价了。[156]

对外贸易

桑弘羊对对外贸易的作用有着非常充分的认识,他的“本重币虚”的思想比西欧十五世纪重商主义“以货币为本”的思想领先许多。虽然货币的多少可以作为财富的象征,但他不把货币的取得作为对外贸易的目的,而是以货币为“末”、为“虚”,以供人们物质生活需要的物品为“本”、为“实”。[156]

桑弘羊主张对外贸易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通过对外贸易来控制外国,即尽可能向国外输出多余商品,以造成国外对国内商品的以来,从来导致其政治上的被动[157] ;二是通过对外贸易来达到“外国之物内流,而利不外泄”,既要削弱敌国,又要丰富国内的商品供应。桑弘羊认为,只要严格控制出口,并大量输出国内丰富的黄金和丝绸,就能从急需黄金和丝绸的敌国换取国内需要的商品,不但可以削弱敌国,还可以保证国内市场的供应,同时,禁止铁兵器的贸易,还可以使西域各国的军队难以与汉军抗衡。[158-159]

政治贡献

自十三岁入宫,到燕王之变被杀,桑弘羊共从政六十余年,其中五十多年都在武帝时期。可以说,桑弘羊的主要作为都与汉武帝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桑弘羊总管国家财政期间,为了彻底解决财政困难问题,桑弘羊制定或修订、实施了诸如机构改革、盐铁官营、均输平准、酒榷等一系列新的财经政策。这些措施大幅度增加了政府的经济收入,为武帝继续推行文治武功事业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有效保障了抗击匈奴战争的进行,从经济上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统一,遏止了富商大贾和豪强兼并势力的发展。[144]

汉武帝时期独特的经济政策,究竟是怎样的?

西汉时期陈汤说的那句“犯强汉者,虽远必诛”我想对于谁都不会陌生。现在大家一说起汉,就会想到“强汉”,而一想到强汉势必就会想到“汉武帝”。是的没错,大汉的强盛之名有一半的功劳是汉武帝造就的,他在位期间开创了空前的丰功伟绩,奠定了汉王朝强盛的局面,并为汉朝开扩了辽阔的疆域,正如司马迁所说“汉兴五世,隆在建元”,西汉也就是在武帝打下的基础上在宣帝一朝达到了鼎盛。

汉武帝在位期间逐渐的抛弃了文景时期的无为而治,改而主动的采取对外扩张的政策。他先是平定了困扰汉朝多年的南方闽越国叛乱。之后在解决了内部的不稳定因素后,武帝就开始着手对付曾经让大汉采取屈辱的和亲政策的匈奴人,在当年他发下誓言势要匈奴臣服于大汉,之后在数十年的时间里,汉朝先后取得了河南之战、河西之战和漠北之战三场最决定性战役的胜利,最终曾经强悍无比的匈奴王朝就这样被武帝打的一蹶不振,自此走上了末路。

后在解决了大汉最大的威胁匈奴之后,汉武帝开始对周边的其余国家露出了凶狠的獠牙,先后征大宛、降西域、收南越、并朝鲜,之后更是在西域设立西域督护,以此来管理西域南、北道诸国,自此西域诸国皆臣服于大汉。而就是如此最终大汉在武帝的南征北战下正式走向了强盛之路,当然在这强盛之路的道路中,我们却是要知道武帝时期的强盛不但是那些将士和百姓的功劳,同时也有着武帝时期背后那个独特的经济政策“公有化经济”的功劳。

武帝时期先后将铸钱、冶铁、煮盐、酿酒、运输、贸易等统统都有中央统一管理和经营,其他的个人和集体不得插手经营,也就是在这样垄断性的经营下,武帝一朝的财源就再也未枯竭过,而就在这样源源不断的财力支持下,武帝一朝才能有足够强大的军事实力和富足的补给去支持大汉的军队对外发动战争,也就是如此大汉的军队才能取得一场又一场的决定性战役的胜利,并赢得强汉之名。

收回民间铸钱权

《汉书.食货志》载“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不听。是时,吴以诸侯即山铸钱,富埒天子,后卒叛逆。邓通,大夫也,以铸钱,财过王者。故吴、邓钱布天下。”在当年文帝时期由于“秦钱重难用”百姓使用多有不便,所以文帝就开始允许民间铸造钱币,而其中就以吴王和邓通最为突出,他们的财富甚至超过了皇帝,且在当时整个天下几乎都在流行着吴王和邓通所造的钱币,而国家造的货币却几乎无人问津。

从以上这段话我们可以出来在当时的整个汉朝,货币是允许私人铸造的,而且所造成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想想一个国家的货币居然允许私人铸造,甚至一个国家的财富都比不上一个人所拥有的财富,那么这个国家会怎么?实际上文帝所颁布的这个政策的确对于西汉后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甚至最后影响到了整个国家的发展。

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就有这么一段记载“天子为伐胡,盛养马,马之来食长安者数万匹,卒牵掌者关中不足,乃调旁近郡。而胡降者皆衣食县官,县官不给,天子乃损膳,解乘舆驷,出御府禁藏以赡之................於是县官大空,而富商大贾或蹛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在当年大汉因连年与匈奴发生战争的关系,导致国库空虚,无以为继,但与国家的财政入不敷出形成鲜明对比的就是“而富商大贾或蹛财役贫,转榖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

此时那些西汉的大富豪们却因有着自由铸造货币的权力,那是富可敌国,但朝廷却因民间有自行铸造货币的权力导致国家制造的货币几乎无人问津,从而导致了国家财政不足。最终武帝登基后就逐渐将民间自由铸造货币的权力收归国有,并规定盗铸者一律处死。其后又在前113年彻底废除各地政府的铸币权统一交由中央的“上林三官”铸造,《史记.卷三十.平准书》载“於是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自此整个国家的货币制造权就被朝廷掌控在手,因此武帝也彻底的掌握了整个国家最重要的财政命脉“货币发行和制造权”,随之而来的就是整个大汉财政的日益富足。

盐铁官营

盐铁官营始于齐国,但那个时候只是税收而已,而非真正的专营。盐铁官营真正开始的是在武帝时期,在这个时期国家真正的实现了对于盐铁的垄断性经营。公元前119年,武帝“使孔仅、东郭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武帝在大司农下设盐铁丞,总管全国盐铁经营事业,并同时在各郡县设盐官或铁官来经营盐铁产销。

在当时官营的方法就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比如在食盐上由官府提供生产工具,然后百姓自行煮盐,之后再由官府来收购,并运输到全国各地销售。而对于铁的资源,汉朝廷更是掌控甚严,自武帝之后全国各地所有的铁矿资源、铁器的铸造等等都有朝廷掌控,所有有关铁的生产和流通的全部过程都由官府控制,而民间的所有人都不得从事此行业。当然在划归盐铁为官营的同时,也有着相应的惩罚措施,在当时如果民间私自煮盐和铸铁轻则受釱左趾的刑罚,重则诛杀,并没收所有的生产工具。而随着国家对于盐铁的垄断性经营,汉武帝时期的财政收入得到进一步充实。

榷酒酤

榷酒酤,简单的说就是国家将酒类的生产与贩卖全部交有国家来管理,而民间则无权参与。榷酤制度始于汉武帝天汉三年,据《汉书.食货志》载“羲和鲁匡言:“名山、大泽,盐、铁、钱、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唯酒酤独未斡。.......今绝天下之酒,.....除米曲本贾,计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糟、灰炭给工器、薪樵之费。”。

在这个时候开始整个大汉的酒类生产与流通都由官府来控制,不许私人自由酿造,然后朝廷就能独占酒利,借此朝廷就能获取巨大的利润,从而充实国库。

均输平准

均输就是由朝廷在大汉各个地方购买廉价的土特产,然后再将其运到其他价高地区销售。平准就是由朝廷来平抑各地的物价,并负责在各地将货物"贵时抛售,贱时收买",以此来保证全国的物资供应和物价的平衡,并防止私商从中渔利。

在西汉初期各个郡国诸侯都必须把本地的土特产品作为贡物送到京城,但是在当时这个政策并不利用国家的发展,大部分都是劳民伤财,且朝廷也不得到任何的利益。于是在武帝元封元年,武帝听从桑弘羊的建议在全国大力推行“均输”政策,首先在大汉各地设立均输官来负责对个郡国应交贡品的处理,然后建造了大量马车来用于商品的运输,如特别稀有的特产品就直接送往京师,而一般的贡品则由均输官负责在本地换够其他物美价廉的土特产品,然后负责运输到各地价高的地方销售。

而在当时这些土特产品都是由诸侯进贡给朝廷的,所以朝廷几乎不需要支付任何的东西,而在当时朝廷将其运输到价高的地方进行贩卖,朝廷就只需要支付一些车马费就能获取其他全部的利润,可以想象这之中朝廷所赚取的利润有多大。《汉书.食货志》中就记载了实施均输政策之后的好处,它记载到“它郡各输急处。而诸农各致粟,山东漕益岁六百万石。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可以说这项政策对于武帝一朝的国库收入可谓是收益颇丰。

而“平准”就是朝廷利用手中所掌控的大量的物资和经济力量来控制整个国家的物资的买卖,史载“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在当时汉廷会在全国各地设立平准机构,然后这个机构就会监控这些地方的物价,如果某件商品在这个地方的价格有点虚高,该机构就会从其他地方调运这个商品然后将他大量抛售,借此既能获取大量的利润,又能平衡此地的物价,反之如果某商品价格有点虚低,则该机构就会大量收购这些商品,将其运往到其他价高的地方销售,以此来将此商品的价格恢复正常,并趁机也能获得巨大的利润差。

可以说在当时整个国家商品运输和贩卖几乎都有国家来控制,国家想让哪个地方的商品价格低亦或高,就可让哪个地方的商品高或低,可谓是随心所欲的掌控。而汉廷就是利用这些垄断性的经营优势获得非常巨大的利润,随之而来的就是武帝一朝的国库收入与日俱增,朝廷变得越来越富有,史载“于是天子北至朔方,东封泰山,巡海上,旁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

武帝一朝正是将铸钱收归国有、盐铁官营、榷酒酤、均输平准等民转公的政策,将这些本可有私人参与的行业统统交有国家统一经营。就这样武帝一朝的财政才能如此的宽裕,才能支撑起一场又一场的耗时长久的对外战争,也最终才能成就大汉的强汉威名,并也成就了宣帝一朝的极盛时期。

中国古代历代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春秋战国的赋税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各诸侯国先后进行了赋税制度改革。例如鳃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前594)推行的“初税亩”,就是最著名的赋税制度改革。据《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的解释:“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这就是说,“初税亩”,就是开始按亩征税。这一时期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其税率为收获量的1/10,也就是所谓“什一之税”。在鲁国进行赋税制度改革之后,各诸侯国都先后进行了赋税改革。楚国在公元前548年“书土田”,量入修赋;郑国于公元前538年“作丘赋”;秦国于公元前408年“初租禾”。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取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曹魏的赋税制度

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的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曹魏的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2)汉代的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的,而曹魏的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的“户调法” 西晋在灭吴统一中国后,实行课田“户调法”。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础上,规定赋税的数额。“赋”是户调,税是田租。据《晋书·食货志》记载:“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田租:丁男之户,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户减半。户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减半,即输绢一匹半、绵一斤半。户调法的特点是:(1)以户为单位,计征田租和调赋,也就是把土地税和户口税合而为一,寓田赋于户税之中,不问田多田少,皆出一户之税。(2)户调所征收的绢绵等实物,只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实际上当会按照各地实际出产情况,折合通过标准物计征,不会只限于绢和绵。(3)西晋征收的田租和户调,较曹魏时征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户调提高了半倍。

南朝的赋税制度

南朝宋齐的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的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所以改征调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减半。 南朝梁陈的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 南朝除了正常的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朝的赋税制度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把农民的一户与有大批依附农民的地主的一户,等量齐观,作为负担租调的单位,这对农民是很不利的。当时的租调定额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实行均田制后的户调制度,以一夫一妇为课征单位。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由此可见,北魏的赋税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后基本上采取按口征税的办法。 北齐的赋税制度,大致与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颁行均田制后,同税实行“租调法”。据《隋书·食货志》记载:“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这里所说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妇两口为一征收单位,仍是人口税为主。 北周的赋税制度,据《隋书·食货志》记载:“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艰凶扎,则不征其赋。”

隋唐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休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手续简化,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对两税法的评说:(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明清的赋税制度

明朝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生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弛。 清朝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的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编辑本段中国现行赋税制度

中国大陆自1994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改革,根据这次税制改革,形成共计23个税种。 按课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类; 按征收管理体系,可以分为工商税、关税和农业税三类; 按税收收入支配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国家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类。

流转税

增值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具体参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消费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环境影响税

资源消耗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温室气体排放税,民间讨论中。

目的、行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车辆购置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车船使用牌照税,依据为《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契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屠宰税,该改税种于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原来的依据为《屠宰税暂行条例》; 筵席税,实际上已经停止征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农业税类

农业税,该改税种于2005年12月29日公布废止,原来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农业特产税,该税种于2006年2月17日废止,原来的依据为《农业税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进出口税类

关税(进出口关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依据为《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评价一下汉武帝时期的财政政策

首先,我们要从大环境说起。

武帝之前,“文景之治”,低税赋,养生息民,使得国库殷实。正是有了这个基础,武帝觉得时机成熟,于前133年对匈奴宣战。

战争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很大,国库消耗得很快。在这个背景下,武帝发起了财政改革:

1、盐铁酒,尽归官营;

2、增设算缗,征收商税;

3、改革币制,禁止私铸;

4、实行均输,平准政策。

现在我们一样一样来评说:

一、汉武初期,延续文景,采用养生息民政策

很好!对百姓有益,对国家财政有益,对社会安定也有益。

二、盐铁酒归官府

1.对迅速增加财政有益;

2.对长久的经济发展不利。司马迁对此也持否认观点。在武帝死后,盐铁会议召开,剧烈讨论是否“盐铁归民”。这是我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经济会议,会议纪要编撰为《盐铁论》。

3、事实上,当时这项政策执行后,很多盐铁私商摇身变成了政府官员,增加了当时官僚队伍的复杂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官僚队伍的素质。这种做法也促使了商官合流,又势必加剧腐败和政治黑暗。

三、增设算缗,征收商税

1、对迅速增加财政有益;

2、由于严重增加了工商业者的税收负担,打击了他们积极性。对经济发展不利。司马迁也对此也持否认观点。

四、改革币制,禁止私铸

防止经济混乱,有益。

五、实行均输,平准政策

这个有必要描述一下。

均输法是由国家在各地统一征购、运输货物。

平准法是由国家平抑物价的政策,以谋取利益的政策。根据市场上的物价,贵时抛售,贱时收购。

均输平准,是不错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增加财政,稳定物价(防止商人囤货高价卖出,谋取暴利),还造福百姓。

弊端是,均输平准也打击了工商业者的积极性。

小结一下:武帝财政改革,使社会经济发展路线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由“无为而治”的自由发展变为政府垄断干预。加强了国家经济一统,有利于财政收入与政治统治,但对民间私营工商业是严重的扼杀。

汉武帝的“盐铁官营”、“均输平准”具有非常深刻的历史意义,后代王朝诸多采用这种经济模式。这也是资本主义很难在中国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汉武帝时期实行了哪些经济政策?这些经济政策有何利弊呢?

西汉帝国在汉武帝在位时期达到了巅峰,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军事上,都是西汉 历史 上最鼎盛的时代。

那么,就来来看看汉武帝采取了哪些经济政策?

一、币制改革

《太平御览·资产部》记载:“建元元年春,行三铢钱。五年春,罢三铢钱,行半两钱。”

《资治通鉴·汉纪》记载:“是时,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银、锡,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藻缋,为皮币,直四十万。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又造银、锡为白金三品。”

《史记·平准书》记载:“於是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旣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诸郡国所前铸钱皆废销之,输其铜三官。而民之铸钱益少,计其费不能相当,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

汉武帝币制改革持续了22年,可见对一个庞大的帝国进行币制改革是有多么艰辛和复杂。从 三铢钱----半两钱----白鹿皮币----白金三品----废三铢钱和半两钱----五铢钱, 这六次货币改革有何 益处 ?

首先 ,币制改革消除了西汉初年过度放任货币铸造权所带来的弊病; 其次, 削弱了商人集团和郡国诸侯的实力; 再次 ,民间私自铢钱的情况也大幅减少,郡国的财政实力受到严重打击,中央财政则日益见好,双方经济实力差距越拉越大,减轻了郡国对中央的威胁; 最后 ,白金三品的发行对投机的商人巨贾产生了严重打击,使商人集团的财富大幅减少,国库却得到充盈,拥有了更多财富的汉帝国与匈奴作战时也拥有了更大胜算,成为制胜匈奴关键中的一环。

二、盐铁官营改革

公元前120年,汉武帝提升理财专家桑弘羊为财政大臣,开始向全国推行盐铁官营。

汉武帝之前,汉代的盐铁等行业是允许私人经营的,政府只是通过收税的方式从中获取少量收入。汉武帝时期“ 内兴工作外事四夷 ”造成了极大的财政赤字,这是汉武帝经济改革的直接动因。

元狩四年(前119年)武帝任用孔仅、东郭咸阳会同桑弘羊一起谋划盐铁的官营,并在第二年得以实施。食盐为人们生活所必需,产于某些特定地区,需求却是全国性的。但是供不应求,所以商人贩卖盐的利率很高,汉武帝正是看到了买卖盐的丰厚利润,将盐的买卖完全由国家控制。生产制成的盐全部售给国家,再由国家出售给老百姓,个人不得私售。铁器同样是人民的生活必需品。铁的产量同样也有限,而需求量也非常之大,供不应求的矛盾始终存在。汉武帝看到了炼铁与买卖铁和铁器的巨大利润。把铁的生产及其买卖全部收归国家经营。为了加强统一管理,桑弘羊在全国设立了统一经营盐铁的运行系统,设置了36处盐官,48处铁官。那么,盐铁专营有何 益处 ?

首先 ,盐铁官营制度使得国库充盈; 其次 ,保证了边防军饷内需;打击地方豪强,抓住经济命脉,加强中央集权; 再次 ,由于官营冶铁资金比较雄厚,生产设备比较齐全,技术比较先进,而且是按统一设计的规格进行协作生产,所以它比起原来私营的小规模冶铁业,显然有更多的优越性。

弊端: 铁器苦恶,价格不平,主管官吏废公法、谋私利,强征农民冶铁煮盐等等,也直接贻害农民,加剧了农民与封建国家之间的矛盾,致使农民的反抗斗争日益频繁。

三、算缗告缗政策

《汉书·武帝纪》记载“(元狩四年)初算缗钱”。

此政策说白了就是汉武帝推行的专门针对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及商人们的车船所征收的一项财产税。按政策字面的意思是征收财产税,税率大致是12%(每万钱一算)。但由于有许多人瞒报,之后又出台了鼓励告发的告缗政策。

这项政策的 益处 :首先,它让武帝在短期之内获得了大量的田宅、奴婢和货币财物;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对于地方的掌控;再次,缓和了那些权贵们对于全国土地的兼并。

弊端: 对民间经济造成了很大的打击。

综上所述,汉武帝的经济改革,在短期内,极大地增加了西汉政府的财政收入,支持了当时的对外扩张,进一步瓦解了地方诸侯势力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打击了富商大贾对自耕农的过度盘剥,可以说其基本的目的都实现了。

从汉武帝开始,不仅以前的政治政策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而且在经济政策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汉武帝开始实行非常严格的盐铁专卖的政策。所谓的专卖实际上就是国家垄断盐铁的生产与销售,所获得利润归于中央政府。那为什么要采取这些国营盐铁的政策呢?因为这些资源一旦被个人或者地方上所占有,就会形成庞大的地方利益集团,短期之内就形成暴富的阶层,不利于 社会 的公平。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就是盐铁是战略性物资,国家控制盐铁,可以防止贩卖给匈奴人。

一、盐铁专卖政策虽让政府获得颇多,但导致了严重的腐败和人民的贫穷

在西汉初期,采取自然放任的经济模式,盐铁私人可以经营,甚至还可以私人铸钱,产生了一大批暴富的商人阶层, 其中有以卓王孙为代表的冶铁富豪,还有刁闲为代表的盐商,允许私自铸钱的邓通,除此之外,还有吴王刘濞可以铸钱、开矿。其中最为暴利的行业,显然是铸钱、盐、铁这三类,并且这三类是天下民众的必需品,投入资金量大,门槛高,一般的商人是无法进入这类行业的,所获得利润极为丰厚。 这些富有的阶层控制着大量的国家资源,甚至是经济命脉,而后到处购买田地导致严重的土地兼并,贫富差距日益悬殊,这些都使汉武帝无法忍受。

汉武帝即位之后,第一步就是将铸币权收归政府。在任何朝代,铸币权都是中央政府财政的最核心基础。汉武帝收回铸币权,是他迈向集权的第一步,然后打击豪强和诸侯王,稳定政局,开始控制经济命脉,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将盐铁这种暴利性行业收归国家来经营。汉武帝任命大盐商东郭咸阳和铁商孔仅来经营盐铁的业务,然后组织民众煮盐、冶铁,由国家统一收购而后在全国售卖。 汉武帝的盐铁专卖政策取得了两面性的效果,一方面使得政府很快获得了大量财政收入,能够不断地打击匈奴。 但是另外一方面也带来一些恶劣的后果,冶铁在当时是个技术性很高的产业,当时的四川卓家之所以能够富甲一方,就是因为有高超的冶铁技术。

冶铁的发明也不过一两百年的 历史 ,之前使用的工具大多数都是铜,当时的治铁技术根本不能普及,依靠国家来组织普通民众进行冶铁,冶炼出来的铁具质量显然不合格。并且各地土地不一样,使用农具标准也不一样,也会导致尺寸大小不规范,难以使用。其次,煮盐是个极度暴利的行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会因为官僚的介入而产生腐败,特别在销售的环节,所煮的盐在各地销售价格肯定不一样,在齐国这个原产地的价格和关中的价格肯定差距很大。 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出现严重的扰乱市场的情况,并且滋生严重的腐败。 最后,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 汉武帝不断发动对匈奴的战争,那么就会从盐铁经营中抽取大量的税收,导致盐铁的价格迅速攀升,民众不得不花大价钱来购买这些必需品,最终导致家破人亡。

二、“均输”、“平准”政策能平抑物价,保持王朝的稳定

汉武帝在经济政策上除了用“盐铁专卖”的形式来抑制贫富差距,还采用了“均输”、“平准”的政策。因为各地所产货物不同,需要上贡给朝廷,然后由朝廷再调配给各地,但是这样大大增加了交易的成本, “均输”就是在各地设立官员,负责收取货物,将重要物资送往京师,交给中央政府,而一些非重要物资则直接销往其他地区,从而能够平衡各地的物资需求。 这样既降低了各地的交易成本,又防止各地富商囤积物资来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比如像吴越生产稻米,而北方燕赵不生产,原先物资调配需要先送往京城,再调到燕赵,这个过程中成本极高,并且商人也容易获取暴利,而今可以先送部分稻米给京师作为必需品,剩下的直接卖到燕赵之地。

平准也是调节物价的方式。在丰年时候粮食价格便宜,农民卖粮食很难获得收益,而荒年没有好的收成,农民又需要卖地来购买粮食。“平准”就是设立仓储的官员,在丰年时候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粮食囤积起来,灾年时候又低于市场价格来出售粮食,这样可以平抑价格,让民众受益,防止富商投机倒把。 均输是从地域和空间上来平抑物价,而平准则是从时间和周期上来平抑物价,这两项政策极大便利于民众而且维护了王朝的稳定。

三、“算缗”和“告缗”政策严重损害商业经济,最后不得不终止

但是随着汉武帝的年年对匈奴征战,使得国库逐渐出现了亏空,不论是盐铁专卖还是均输、平准都不能直接获得财政收入,汉武帝直接采用了“算缗”和“告缗”政策。“算缗”就是要求富商每户上报财产,每两千钱交税一算,也就是一百二十钱,相当于百分之六,而不上报者,民众可以揭发,所得与政府均分,这就是“告缗”, 这两项政策使得大量富户破产,严重损害了商业经济,民众买不到或者得花大价钱买生活必需品,直接影响了 社会 稳定,执行几年后不得不终止。

结束语

汉武帝的经济政策增加了中央政府的收入,集中财力打击匈奴,也打击了地方的富豪与诸侯王,但是他的代价也非常沉重,那就是损害了商业经济,扰乱了民众生活,使得大量民众沦为贫民甚至是流民。 事实上,平衡物价,打击投机是非常利于民众的政策,而盐铁专卖则是政府直接经营,不仅扰乱了物价,而且会让官吏以权谋私。算缗、告缗则是竭泽而渔,不利于商业发展,扰乱民众生活。

汉武帝的政策虽然有效地打击了富豪,增加了政府收入,但是也使得大多数人都贫困了下来,富豪破产,穷人沦为流民。公元前107年爆发了一次流民叛乱,人数超过两百万,这也预示着汉武帝的粗暴的经济政策的流产。汉武帝的经济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对周王朝以来政策的继承与修正,但是汉武帝的方式太粗暴,导致政府获利而不利于商业和民众,最终带来了很多不良后果。

历代中国赋税名称及内容

一、先秦时期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史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而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

商朝仍沿袭夏的贡制。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实行井田制,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为了充分发挥地力,并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另一种是“九夫为井”,即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然而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的税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个很大的变化。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实行“初税亩”。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干脆废除国君对贵族(卿大夫)分封、赏赐食邑的制度,而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这个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二、秦、汉

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产来源。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农民户数的多少直接影响户赋收入,所以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就明确规定:"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仓律》还规定了庄稼成熟后,国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称"收泰半之赋",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赋,实际上承袭了六国的旧制。

秦时的赋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徭役制度,就是无偿征取力役之课,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

秦代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其赋税形式和税制变化与封建割据封建统一及其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一致。秦代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既首创中国两千多年封建赋役制度的体系,又开拓了秦代独特的税制结构,因而秦代的赋税制度显示了其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一赋税结构产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务于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中国封建经济由此而得以发展。

汉朝时期,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受者,农民的赋税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是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使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三、魏、晋、南北朝、隋、唐

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作为隋朝和唐前期国家赋税收入主要来源的租庸调制,在当时的一定历史阶段中确实起到了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保证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作用。但是,随着唐朝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均田制遭破坏,土地兼并严重,编户流失,赋税剥削加重,国家财政收入日减,危机加深的情况下,租庸调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显。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①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②土著户(当地人)和客居户(外来户)均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户等,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税额。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清,秋税限11月纳清,故称“两税”④两税依户等纳钱,按垦田面积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平均摊派。⑤租庸调和杂徭、杂税悉省,但丁额不废。⑥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但由于两说法适应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四、宋、元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但是宋田赋全国并无统一法则。宋田赋的正额不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诸如支移、折变、加耗等,负担很重。与两税及附加税并存的还有其他各种杂税,如沿纳、新增设的经总制钱、月桩钱等。宋还开始实行钞盐法,商人向政府交钱领取钞盐券,凭券买盐销售,宋盐税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另外,宋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但是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非常符合公平税负原则。因此,马克思称王安石为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甚至有现代学者评论说:青苗法、方田均税法是具有近代国家资本主义特点的法令。

而元政权占有中原的时间先后不同,各地原来的法制也有差异,形成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

五、明 清

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明代初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白银代替实物的征收;以县为单位统计差役、杂役所需人力、物力的总额,平摊到全县土地税中,作为土地税一起征收白银;另外将各种"均徭"改为按人丁数征收白银,称为"丁银",由官府自行征收解运代替原来的"民收民解"。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于是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一次重大赋税制度的改革。首先是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这次改革使税负与财产和负担能力挂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同时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更加削弱了。.

综观从夏商到清代的赋税制度及其演变,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历代的赋税制度是不断进步的。每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的变革都是对之前的赋税制度的修正,使之趋于合理,行之简便。

另,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