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用待转销项税额

待转销项税额是在企业出租房屋给承租方情况下用

用到待转销项税额栏目分两种情况: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的情况。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晌芹码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定义:

1、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即销项税金,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要收两部分钱,一部分是不含税价款,一部分是销首宴项税额。

2、销项税额是销售方根据纳税期内的销售额计算出来的,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是销售货宴哪物并随同货物价格一起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不是本环节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二、“待转销项税额”这个科目怎么用?

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对于增值税新增了一个二级核算科目——“待转销项税额”。这个科目主要用于核算 营改增后 ,会计确认与增值税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

所以,要想正确使用该科目,我们要知道一项经济行为会计制度如何确认收入,按照增值税制度又是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一、增值税制度中对应税行为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理解

(一)制度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慧渣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由原来适用营业税的纳税行为改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二)制度解读

1、如何理解“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

2、如何理解“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第一,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第二,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收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3、如何理解“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应按如下顺序掌握:

第一,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第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会计核算制度对应收行为收入的确认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建筑服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悉模合同》的规定,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按照会计准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销售收入时,纳税义务可能并未发生,这个时候睁碧缓依据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计算确定的销项税款,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另外,此时依据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因纳税义务还未发生,因此并不作为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进行申报。

三、举个例子

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的规定可以看出,销售合同中付款条款的约定,对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非常重要,也将直接影响会计与增值税时间性差异程度。